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6 09:37:57
买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人生大事,所以必须慎之又慎。但高高兴兴买套房,结果住进去后却被其他人告知该房不是自己的。一问之下才知道竟被“一房多卖”。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房子到底应当归谁?
法律解答:
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房产的归属应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1、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2、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4、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若出卖人与其中一名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即使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权益遭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解析:
面对“一房多卖”情形时,具体的处理原则为:
(一)数位买受人中优先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享有房屋所有权。
(二)数位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归属于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一方。
(三)数位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合法优先占有房屋的一方。即在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在善意的情况下先行占有房屋或领取了房屋钥匙,也可以作为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因为占有状态在未领取权证的情形下也具备一定的公示公信效力,但该占有必须是合法及善意的,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数位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进行预售登记或优先占有房屋,则依照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优先履行签订在前的合同,但另一份并未得到履行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从合同效力上来两份合同均是有效的,只不过在履行能力有限的时候优先实现签订在先的合同,另一方实现合同权利的买受人仍然可以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指物权在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基于此,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之间转让不动产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便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违约。如果卖方想要毁约或者是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买方有权依照合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赔偿买方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