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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口如何确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1 03:14:07    

安置人口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标准和程序:

基本标准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

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人员,如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之内、冤家错案平反,刑满释放等)但户籍尚在办理过程中,于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拆迁期间,因出生报入户口的,也可以作为应安置人口。

其他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人口的计算按照实际人口数量进行,必须是户口本上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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