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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的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00:47    

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包括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确认收入,以及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调整。

不征税收入:符合特定条件的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纳税调整

增加项目: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减少项目: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特定支出的纳税调整

职工薪酬: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以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根据实际发生额与扣除限额的比较,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支出: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商业保险: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社会保险费用:超标准列支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避税行为的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资本弱化调整: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替代股本投资以降低税负的行为,税务机关会进行调整。

受控外国公司调整:企业境外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利润未按照合理比例分配给股东,税务机关会要求调整。

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救济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计提的公益、救济基金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未提取或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

以上是主要的纳税调整事项,具体情况可能因企业经济行为和市场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仔细遵循相关税法规定,并进行充分的纳税申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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