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21:21:16
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满一年,为闲置土地起算时点。
如果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则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动工开发日明确的情形下,大部分地区在动工开发日的基础上给予一年的动工准备期,超出一年方构成闲置。但某些地区(如杭州、南宁)采用最严格起算点,超出约定动工开发日即构成闲置土地。
在动工开发日不明的情形下,以土地实际交付之日为动工开发日,超出实际交付之日满两年方构成闲置;而某些地区(如珠海、广州、南宁、杭州)则以用地审批文件颁发(生效)满1年或2年作为闲置土地的起算点。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基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的动工日期,若未动工满一年,则认定为闲置土地。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动工日期,则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计算依据。对于已动工但开发面积或投资额不足一定比例,或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况,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