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22:39:08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仓储期间,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只是占有权暂时转移给保管人。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需要以货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这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以上特征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和第九百一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