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4:55:04
病假累计计算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所给予的医疗期,在病休期间内累计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医疗期最多为24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时间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病假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
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例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某年某月某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该日期起至相应日期止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建议
病假累计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严格按照实际病休天数进行累计,节假日和休息日也应计入病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