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14:45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过程中,除正常销售价格之外,由购买方支付的与商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用。
给予购买方的各种形式的补贴。
各种性质的基金费用。
为筹集资金而收取的费用。
销售方向购买方返还的利润。
因购买行为而给予的奖励。
因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违约金。
因延迟支付而产生的费用。
因延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
因违约或其他原因支付的赔偿金。
由销售方代收的款项,如税款、费用等。
由销售方垫付款项,如运费、保险费等。
与商品包装相关的费用。
包装物的使用费用。
为保持商品质量而收取的费用。
因商品质量高而收取的费用。
与商品运输和装卸相关的费用。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费用外,还包括其他性质的收费。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例如: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且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时代办的保险费等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以及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