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1:58:45
经济特区提供的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特区企业(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特区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
特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先进技术,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经济特区内实体享有减税优惠,包括免除增值税、关税等。
经济特区内企业可以由外资100%控股,对从经济特区将利润汇回外国的资金不征收预扣税。
经济特区内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
客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所得的合法利润,特区企业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以按照特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特区内的中国银行或者其他银行汇出。
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五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
鼓励特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其价格可按我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给予优惠,以外汇结算。
特区的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客商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使用年限、使用费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经济特区内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上述物品进口和特区产品出口时,均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外国银行港澳地区的银行以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外资银行特区分行所取得利息,免征预提税。
对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