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执行异议如何结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1 02:33:45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异议人主动撤回异议或申请。

2. 驳回异议或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

3. 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异议成立。

4. 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异议部分成立。

5. 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

6.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成立。

7. 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8. 销案: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立案在先,或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

9. 裁定终结执行: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继续执行,或申请人撤销申请等。

10. 裁定不予执行: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