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8:09:40
开工工期通常以以下方式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条的规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如果开工报告上明确记载了开工日期,并且双方同意以开工报告为准,则应以开工报告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如果开工通知发出后,施工现场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如果承包方因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则以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中有关于开工日期的明确约定,则应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开工日期。
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等文件,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认定开工日期。
请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工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