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53:21
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体系主要由在下的法律构成:
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于2015年2月27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和补充,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细节。
该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
与《政府采购法》不同,它主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采购,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
包括《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
这些法律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